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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汨罗市委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文件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流转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坚守法律红线,做到规范管理,又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

(一)民主确定收益分配方式。要注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分配方式在镇政府和村两委的指导下,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分配方式可以一定几年,也可以一年一定。

(二)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标准。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定期公示账目,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村集体要依据当年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集体支出、弥补亏损后,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结余部分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益金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分配标准要有上限控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增值净收益的30%,防止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影响村集体运行,不利于村集体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可将宅基地增值收益纳入集体经营收益的方式进行分配。对特殊对象进行救助的,如困难户补助、老年人补助等,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规范收益分配

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择位竞价、有偿使用费、流转、出租、对外投资等。增值收益部分要在坚持农民主体、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确定集体组织、基础建设、公益事业与农民群众分配的比例,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其分配行为的规范管理。

(一)集体组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或退出后的收益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享。部分宅基地增值收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农民集体资产,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不得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公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计监管。

(二)农民群众。兼顾集体和个人的增值收益分配体系,合理制定增值收益金比例,强化农民议价权,对于暂时退出、永久退出等不同方式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将宅基地增值收益按照合理适当的比例补偿给自愿退出的农户。

(三)基础建设。部分宅基地增值收益,重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路、电、水、网、气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从流转收益中提取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加强环卫整治、日常保洁、改水改厕、道路建设、安装路灯、维修改造山塘水库渠道、修建休闲广场、小景观等公共设施。

(四)公益事业。统筹部分宅基地增值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教育、扶贫、养老、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

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多的村,实行收益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享受分红。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少的村且不具备分配条件的,根据村民意愿,可留存集体使用不进行分配。将宅基地对外出租或作价、入股等取得的收益,视作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可纳入集体年度收益分配。

四、强化民主管理

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都需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原则上在村务公开栏内每年公开四次财务收支情况,各项重要开支项目,要单独列明,方便村民监督,确保农民知情权。要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应当将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要做好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增加收益分配透明度。

五、落实监管措施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管,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不能将宅基地作价评估后直接分配。实行分配方案审核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前,要报村委会审核,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六、加强工作领导

市农业农村局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工作,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指导。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护集体成员应有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民可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