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联〔2022〕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充分利用全国扩内需的政策机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现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
为充分利用全国扩内需的政策机遇,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提高建设质量和综合效益,筑牢粮食安全根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现就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融资、多元投入,统筹推进、突破瓶颈,做强平台、数字支撑,稳定流转、促进增收,坚守底线、政策支持的原则,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保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多元投入格局,提高投资标准和建设效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构建财政投入、主体自筹和金融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和《湖南省地方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876.1~10),因地制宜实施“小田改大田”,开展耕地地力提升,配套灌排设施、田间道路、配套林网、输配电设施及科技措施,确保亩均投资标准达到3000元以上,全面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和建设质量,2022年完成50万亩,争取完成100万亩;2023-2025年每年完成100万亩以上,每年结合国家下达的任务和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三、实施要求
(一)推进土地流转。鼓励各地依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和土地流转机构加强土地集中流转,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数字平台开展农田流转交易,推广农田数字化改革,为市场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实施和规模化经营打好基础。
(二)择优选择主体。有意向引进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择优选择市场主体开展融资和进行项目实施。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入股等形式组成项目联合体分工进行项目融资和实施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团体、乡友乡贤、农户等参与项目融资和实施。
(三)加快项目立项。经农业农村部门对拟建项目区、建设内容等审核确认符合立项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简化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工作。涉及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指标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项目初步设计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审批复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国家下达的任务,做好任务分解并及时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四)多元筹措资金。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财政补助资金依据项目任务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有关县市区。以项目为依托,通过国有企业统筹、地方企业和经营主体自筹、多主体联合筹措等多元方式利用自有资金或以农田改造后带来的产能增加收益、租金溢价收益等市场化经营收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或以农田经营权等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筹措相应配套资金,不得承诺以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相关协议内容不得包含财政兜底补助以及违规担保条款。
(五)规范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预算经财政评审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等,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简化操作程序,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
(六)及时验收确认。项目完工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加强新增耕地后期保护利用,坚决杜绝新增耕地抛荒和“非农化”。实施主体应另行安排不少于5年的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及管护落实情况分批拨付给新增耕地种植户,专项用于后期管护,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所在地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指标确认、报备入库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能够成功报备入库,形成耕地指标。
(七)加快收益变现。新增指标形成并报备入库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提出交易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资格审查及成交后的划转。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跨县域、市域协议交易,探索建立新增耕地和产能指标收储机制。交易完成后,各地应及时按协议兑付奖补奖金。各项目收益(不含财政奖补)由实施主体统筹,优先用于支付项目费用和偿还项目贷款。
(八)兑现财政补助。对项目验收合格且亩均投资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以审计或财政部门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按照约定的金额和程序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及管理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从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
(九)稳定利益链接。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鼓励结合粮食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增加建设效益。鼓励采取“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农民入股+企业经营+按股分红”“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利益联结方式,通过流转出租经营权、自主经营或产业植入等途径获取收益,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
四、支持政策
总体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投贷联动模式进行,实施主体自筹资本金,银行提供中长期贷款,对亩均投资在3000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一)对实施主体予以先建后补。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对项目验收合格且达到要求的实施主体,按年度亩均财政投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给予金融支持。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支持实施主体以市场化经营收益(不包含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还本付息来源从金融机构贷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和优惠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贴息支持。创新应收款质押模式,探索由担保公司提供补充担保。
(三)给予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指标倾斜。对开展投融资创新的县市区,优先给予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项目指标。
(四)给予相关农业项目支持。积极发挥农业项目引导作用,统筹可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合作社、农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农业项目支持,对实施投融资创新项目且符合申报农业项目条件的实施主体,省财政统筹可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给予倾斜支持,项目类型、支持金额及申报条件将根据每年政策情况另行制定。
(五)优化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政策。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支持将项目区内及周边适宜开发整治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油茶林以外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等开发整治为耕地。以项目为单位,新增耕地率在10%以内的不需作为开发项目单独重新选址立项。加大项目区标注“恢复属性”地类恢复耕地力度,用于补足项目区范围内因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占用的耕地,增加区域范围内耕地,其中“二调”为旱地的,新增水田规模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实现耕地数量占补平衡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收益,各地可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奖补给实施主体。对因所在县域内存在耕地指标欠账缺口而抵扣的指标,应该奖补给项目实施主体的部分,由当地对实施主体予以适当补助。积极加大省级统筹力度,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国省重大项目建设。
(六)其他支持政策。在确保稳定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允许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行政府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强化组织领导,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建立日常议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细化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配套政策,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支持,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乡镇、村组及市场主体等要加强土地流转,积极配合协助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
(三)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开展符合我省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路径清晰、回报稳定的可持续投资模式。
(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激励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工作成效作为激励、考核的重要因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以及自媒体等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的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成效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