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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法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工作实践中,要遵循立法原意,准确适用法律,切实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习培训与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近期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施行前的窗口期,通过个人自学、单位集体学习、案例剖析、研讨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扎实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强化执法司法的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专题讲座、共同研讨,强化针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学法研法守法用法的浓郁氛围。

三、密切协同联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顺利有效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全面梳理和认真评估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调整或废止;发现本地其他单位、部门制定的文件存在前述情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积极配合解决,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权威。要做好预研预判,摸清探准实践中可能妨碍法律顺利施行的因素和相关矛盾纠纷的底数,加强问题短板排查,积极总结有益经验,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充实备足“工具箱”,形成有效预案。要密切协同联动,建立相关工作联席联动机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研究,共同推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充分发挥职能,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杜绝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指导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法律政策水平,提升仲裁工作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纠纷中重要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同司法调解、诉讼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仲裁裁决依法执行。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纠纷,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调解、仲裁。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诉调对接、诉裁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进纠纷靠前解决和实质化解。上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恰当方式有效解决基层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打造护航“三农”铁军

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指导辖区内条线单位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统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等工作,发挥解纷整体效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配齐配强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调处团队,为纠纷妥善解决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具有较强法律适用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干警干部配备到一线岗位,确保群众的“身边人”也是群众的“知心人”和说理解纷的“能干人”,打造一支护航“三农”工作蓬勃健康发展的铁军。

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