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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采须进产权交易或招投标平台

湖南印发《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采须进产权交易或招投标平台

 湖南农交 湖南农交
 2025年09月23日 19:19 湖南

 

 

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湘农联〔2025〕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价值保障、成员受益”核心目标,从交易机制、价值评估、民主决策、协同监管等维度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既破解当前农村产权流转“操作不透明、定价不科学、责任不清晰”等痛点,又通过规范化流转盘活集体资产资源,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筑牢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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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化:划定产权流转“阳光底线”

 

《办法》将“公开透明”作为农村产权流转的首要准则,明确集体产权流转必须依托标准化平台开展,从流程源头杜绝“暗箱操作”。一方面,划定平台交易范围,要求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如“四荒”地承包、林地租赁)、项目招标采购(如集体设施修缮、资源开发项目)及较大数额资产处置(如集体厂房转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招投标平台进行,严禁以“私下协商”“口头约定”“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平台交易,或通过“暗箱承包”“人情转让”等手段损害集体利益。另一方面,强化流转信息公开,规定所有平台交易信息需同步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及省农村财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完整公示流转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交易价格、竞得方及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公众的双重监督,确保产权流转全流程可溯、可查、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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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专业化:守住产权流转“价值红线”

 

针对以往部分地区产权流转“定价随意、资产贱卖”问题,《办法》构建专业化评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价值不流失。一是明确必评估情形,覆盖产权流转全场景,规定发生产权转移的大宗资产(如厂房、设备)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入账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转让资产达组织章程限额、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涉权属调整等8类情形,必须开展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未评估或评估结果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启动流转程序。二是规范评估流程,明确评估工作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坚决杜绝“拍脑袋定价”“凭关系定价”,确保流转价格与资产实际价值、市场公允价格相匹配,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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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民主化:夯实产权流转“民意基石”

 

《办法》将“成员主导”贯穿产权流转全过程,通过严格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流转决策体现集体意志。一方面,明确重大流转事项决策要求,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变更、重大投资及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涉及产权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与产权流转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表决前需经乡镇(街道)党委或村党组织研究讨论,表决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表决结果现场公示,杜绝“一言堂”式决策。另一方面,细化特殊流转行为程序,针对集体资金出借、资产入股等涉及产权权益的行为,要求在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由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详细说明潜在风险,确保成员充分知晓权益变动及风险情况,从决策源头保障产权流转符合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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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同化:筑牢产权流转“责任防线”

 

《办法》构建“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产权流转监管体系,明确各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闭环。在责任分工上,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产权流转政策顶层设计与全省统筹指导;市级层面协调跨区域产权流转监管,督促县级落实监管职责;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包括流转合同备案、评估结果审核、收益核算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产权流转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指导村级组织建立流转台账,确保流转资料完整归档。在监管手段上,要求建立产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将流转方案、评估报告、表决记录、交易合同、收益收支凭证等资料分类归档,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档案管理体系;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可联合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定期开展产权流转专项审计,对流转程序合规性、收益使用规范性进行核查,对违规流转行为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压实产权流转各环节责任。

 

 

《办法》的出台,是湖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落实国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立足省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实际的制度创新。